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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0后男大学生与女友分手后却“喜当爹”?!法院判决每个月支付固定的抚养费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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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 发表时间:2025-08-29 1:16:4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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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,为一起跨越三年的同居生育纠纷画上句号。2020 年,王女士与赵某因恋爱同居,次年意外怀孕。面对男方未准备好当父亲的明确表态,王女士坚持生育并独自抚养女儿两年,期间花费超 20 万元。这场看似寻常的抚养费诉讼,实则触及民法典时代非婚生子女权益保障的核心命题 —— 当亲密关系破裂,法律如何界定未成熟父亲的抚养责任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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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审理查明,赵某案发时 22 岁,系国外在读大学生,2026 年毕业前无固定收入。依据《民法典》第 1071 条,非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,生父应负担抚养费。南通两级法院突破 ;学生无收入” 的传统认知,创造性地引入 ;劳动能力” 标准:赵某虽未就业,但成年且具备课外劳动能力,参照南通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(1120 元 / 月),酌定每月支付 1200 元。这一裁判既坚守 ;儿童利益最大化” 原则,又为在读学生的抚养义务提供了可操作的司法范式 —— 责任履行不以经济独立为唯一要件,劳动能力的转化(如兼职)同样构成履行方式。

对于同居期间 4.8 万元生育支出,法院援引《民法典》第 1058 条 ;共同生活债务” 规则,认定产检、住院等费用系为共同子女利益产生,双方应合理分担。最终赵某补偿 1 万元的判决,暗含司法对同居关系的务实态度:既不承认 ;事实婚姻”,亦不免除基于子女出生的共同责任。这种 ;有限连带” 的裁判智慧,平衡了情感关系的私密性与亲子关系的社会性,为类似纠纷提供了 ;子女利益优先于情感是非” 的裁判指引。

值得关注的是法院对 ;动态调整机制” 的创设:若赵某学业结束后收入稳定(如预期月薪 8000 元),抚养费将按 ;月收入 20%-30%” 标准重新核定。这一前瞻性设计,既避免了 ;竭泽而渔” 的执行困境,又为子女成长中的合理需求预留空间,体现了《民法典》第 1085 条 ;必要时可变更” 的立法精神。相较于简单的 ;一刀切” 判决,这种 ;阶段性责任” 的司法考量,更贴合当代年轻人的成长轨迹 —— 允许在责任履行中完成从 ;学生” 到 ;父亲” 的身份过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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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件的另一焦点是精神损害赔偿的驳回。法院严格遵循《民法典》第 1183 条,以 ;无过错行为” 为由不予支持。这一判决厘清了情感关系与法律责任的边界:恋爱自由不构成侵权,生育决定权的行使(无论单方或合意)均不当然产生精神赔偿请求权。司法的谦抑性在此彰显 —— 法律保护的是子女的生存权,而非成年人的情感创伤。

这场持续两年的诉讼,最终以 ;每月 1200 元 + 一次性补偿 1 万” 的判决告终。它不仅是对个体责任的界定,更是对社会观念的重塑:在 95 后、00 后婚恋观日益多元的今天,法律既不鼓励 ;草率生育”,亦不纵容 ;责任逃逸”。赵某的留学生身份与王女士的单亲困境,构成当代婚恋图景的两极:一边是尚未完成社会化的 ;成年学生”,一边是负重前行的 ;未婚母亲”。法院的判决犹如精准的手术刀,剥离情感纠葛的表象,直抵法律的核心 —— 非婚生子女的权益,不容任何亲密关系的破裂而减损。

从更深层看,本案折射出民法典时代家事审判的价值取向:

子女利益最大化:抚养费标准锚定最低生活保障线,确保基本生存权;

责任能力匹配原则:承认学生的 ;潜在劳动能力”,拒绝 ;成年免责” 的道德豁免;

动态正义观:预留抚养费调整空间,适应人生不同阶段的经济能力变化。

当 00 后赵某在异国他乡开始兼职履行抚养义务,当王女士每月收到第一笔抚养费,法律的温度便体现在这些具体的数字中。它告诉我们:亲密关系可以结束,但亲子关系永远存续;法律不保护同居的浪漫,但守护子女的未来。这场判决不是终点,而是一堂关于 ;成长与责任” 的全民公开课 —— 在爱情的玫瑰色滤镜褪色后,民法典的理性之光,始终照亮子女权益的底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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